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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渡期近尾声企业债发审职责划转配套规则渐明

    发表于:2023-09-11 08:39:23    来源:中国网    阅读量: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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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过渡期结束临近,企业债发行审核职责划转配套制度安排逐渐明晰。

    9月8日,证监会就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以下简称《24号准则》)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将企业债总体纳入公司债监管框架,在保持企业债“资金跟着项目走”等制度安排的同时,强化对公司债(企业债)防假打假、募集资金、非市场化发行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市场人士认为,在过渡期内,监管部门已经开展较多准备工作,后续更多细化安排将逐步推出。未来,企业债将保留自身特色,与公司债互补发展,更好发挥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国家重大战略的功能。

    压实发行人责任

    强化防假打假要求

    4月21日,《中国证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过渡期工作安排的公告》发布,为企业债发行审核职责划转设置6个月过渡期。

    据证监会网站数据统计,《公告》发布以来,截至9月10日,证监会累计对8批次、85单企业债项目履行了注册程序,募集资金合计1392.9亿元,主要投向清洁能源、交通运输、新型城镇化、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智慧产业园区和安置房建设等产业领域。过渡期内,监管部门将继续平稳有序推进企业债受理、审核注册和发行服务工作。

    10月20日,企业债发行审核职责划转6个月的过渡期将结束,监管部门正抓紧做好过渡期后的安排,此次对《管理办法》、《24号准则》征求意见,意味着企业债过渡期后的安排正式启动,后续更多配套规则将推出。

    在此次修订中,根据债券市场发展实际和监管实践,《管理办法》强化对防假打假、募集资金、非市场化发行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包括压实发行人信披责任,完善现场检查机制,完善募集资金信披要求,明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非市场化发行等。

    “此次修订着重强调发行人责任,既包括完善现场检查机制,也包括强化发行人信披要求。”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明明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外,值得关注的是,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被立案调查,不再列为应当中止审核注册情形。

    财达证券投行业务委员会质量控制总部总经理费超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次监管部门将企业债纳入公开发行公司债监管框架,保留和突出了企业债的项目投资特性,“鼓励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建设”,同时也明确了对募投项目进展情况以及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要求,标志着债券市场统一监管又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

    “重项目”特色保留

    将与公司债形成互补

    作为《管理办法》的配套规则,《24号准则》亦将企业债申报文件要求纳入规制。

    实际上,自2021年《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实施以后,信用债信披规则统一,公司债和企业债信披已经趋于一致。此次《24号准则》修订,主要是保留企业债“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制度安排,包括:新增募资投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原始合法性文件要求;保留省级发改委对募资投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专项意见;要求发行人提供会计师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一年资产清单及相关说明文件的要求。

    明明表示,明确企业债“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制度安排,意味着企业债“重项目”的特色仍将得以保留,相关企业进行符合要求的项目投资时,仍能利用企业债作为融资渠道。

    对于未来企业债的发展趋势,明明预计,企业债未来将会是一类“有特点的公司债”,其必然属于公司债券监管框架,但与此同时又会带有鲜明的项目对应的特点,与其他公司债形成一定的互补,从而更好发挥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支持重大战略、重大项目建设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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