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汽车网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 首页
  • 业界车讯
  • 新车评测
  • 新车上市
  • 新车能源
  • 热点
  • 首页 热点 正文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修订

    发表于:2024-11-23 10:03:19    来源:新华网    阅读量:7244   
    恢复

    提升效率 规范秩序 保障安全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修订

    11月22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法规新闻发布会,为提升高速公路的通行效率,规范通行秩序,提升应急事件处置能力,确保交通安全,修订后的《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就高速公路出入口管理、占道施工和提高突发事件应急能力等作了规定。

    确保出入口正常运营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得擅自关闭高速公路出入口。非因交通管制临时关闭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向社会公告。

    同时,条例对于必须关闭高速公路的情形也作出规定。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发生雨雪冰冻等恶劣气象条件时,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采取限速通行、限制车型、间断放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后,仍然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的,可以依法决定临时关闭高速公路,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相关因素消除后,及时解除管制、恢复交通。

    规范占道施工

    条例第十二条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科学调度、统筹安排,减少养护作业对车辆通行的影响。占道施工的,要编制相关方案并向执法部门报告。对于双向全幅封闭和占用单向一个车道2公里以上作业等情形,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在养护作业开始5日前向社会公告。

    提升突发事件预防能力

    条例要求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制定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演练等,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综合能力。

    条例要求,加强恶劣天气监测、预警能力,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研判会商、排查评估雨雪雾、沙尘、冰雹等恶劣天气高影响路段。

    条例第五十三条要求,相关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者联合建立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机制。

    增强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条例第六章相关条款规定,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道路通行信息;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采取应急措施,设置明显标志,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机动车应当依次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不得占用应急车道;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救援联动机制;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救援联动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声明:本网转发此文章,旨在为读者提供更多信息资讯,所涉内容不构成投资、消费建议。文章事实如有疑问,请与有关方核实,文章观点非本网观点,仅供读者参考。

    你该读读这些:一周精选导览
  • Copyright © 2012- 都市汽车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欢迎广大网友来本网站投稿,网站内容来自于互联网或网友提供 网站地图  备案号:皖ICP备2023005497号
  • f1f2f3f4f5